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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
109年度埔小字第176號
原      告 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  張司政  
被      告  王苙鈜即王順億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、於民國110年3月1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有誤寫之情形,應予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「王苙竑即王順億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王苙鈜即王順億」。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)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原本、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(得抗告)         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