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埔簡字第190號
原 告 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
原 告 兼
法定代理人 劉秀玉
被 告 王春仍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3,65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13,182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詹書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