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1年度投簡字第369號
原 告 廖玉倩
上列原告與被告俊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,707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
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6 款)。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(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)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有起訴狀可參。惟原告於111年9月20日具狀追加請求,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192萬5,000元,裁判費為2萬107元,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,400元後,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,707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