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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埔小字第202號
原      告 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平川秀一郎



訴訟代理人  林家宇 
被      告  劉泫佑即劉全德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,647元,及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15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    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00年0月間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臺東企銀)申請信用貸款,經臺東企銀撥款予被告,然而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臺東企銀於96年8月27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,此有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放款帳卡資料、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埔里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蔡孟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
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
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
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