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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投小字第258號
原      告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雷仲達 
訴訟代理人  許銘泰 
            李秉修 
被      告  旭翔國際有限公司

兼  法  定
代  理  人  張裕源 

追加 被 告  張任凱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、張裕源、追加被告張任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,261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、張裕源、追加被告張任凱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、張裕源、追加被告張任凱如以新臺幣94,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