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2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
原 告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紀銘
被 告 陳宥甫即宏澤消防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(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項)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訴時,被告之戶籍地在新北市蘆洲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、商業登記抄本可參。又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情形,依上開說明,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