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245號
原 告 林素娟
被 告 陳榮彬
訴訟代理人 洪王鉦倫
黃朝裕
被 告 張武雄
東渠營造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賴昆助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游君毅
林如嬪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25分許,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