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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245號
原      告  林素娟 
被      告  陳榮彬 

訴訟代理人  洪王鉦倫
            黃朝裕 
被      告  張武雄 
            東渠營造有限公司

上  一  人
法定代理人  賴昆助 
上  一  人
訴訟代理人  游君毅 
            林如嬪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陳志賢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25分許,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