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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
原      告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文 


被      告  王永慶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「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)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 陳怡伶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