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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                  113年度埔原小字第21號
原      告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文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楊至中  

被      告  陳  皓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,14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2,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)
計息本金之金額
起算日
終止日
週年利率
  19,414元
113年6月11日
清償日
15%
  42,280元
113年2月15日
清償日
16%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