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埔小字第17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
被 告 陳姿婷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業經言詞辯論終結,然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