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埔小字第182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
鄭如妙
被 告 許文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,193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,1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