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埔簡字第179號
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
訴訟代理人 紀佩芃律師
複 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
被 告 黃富祥
黃碧雲
黃文淵
黃文週
黃文國
蔡黃秀鑾
盧正義
盧正強
盧正偉
盧雅菁
黃阿星
黃瑞其
黃玉光
被代位人 黃文章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宣判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