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埔簡字第93號
原 告 楊明國
王淑芬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
被 告 吳健嘉
王鉦讓
王證鑑
上 三 人
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