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埔補字第213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梅花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(價額)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4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正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