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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投小字第121號
原      告  洋玲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趙慶玲 
訴訟代理人  李承泰 


被      告  賴俊杰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以112年度竹小調字第1257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770元。 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,7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