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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投小字第175號
原      告 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呂豫文 
訴訟代理人  蕭百晴 
被      告  陳貝力 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,105元,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,1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