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小字第249號
原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
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
被 告 凰殿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塏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