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投小字第26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000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
孫宏譯
被 告 古翎君 原住南投縣○○鄉○○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,209元,及其中新臺幣5萬7,854元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7萬3,2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