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小字第290號
原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
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
被 告 柏克萊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溫世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1時許,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