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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投小字第399號
原      告 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伯龍 


訴訟代理人  陳雲中 
被      告  鄭景中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,767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6,7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 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 法 官  蔡孟芳 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
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
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
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9   月  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