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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小字第449號
原      告 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伯龍  
訴訟代理人  潘素珍  

            莊子賢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楊佳璋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劉育賢  

法定代理人  劉佩菁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13分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 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