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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投小字第50號
原      告  盧盈吉 


被      告  吳金山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