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投小字第585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
訴訟代理人 賴明樟
方建閔
被 告 陳金山
李庾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5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