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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投小字第585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廖原益  
訴訟代理人  賴明樟  
            方建閔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金山  


            李庾姿 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5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