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小字第600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
林雅玲
被 告 王永慶(已殁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永慶(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)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,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19日登記死亡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爰命再開辯論;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永慶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,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