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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投小字第629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佩真  
訴訟代理人  江仲璵  

被      告  徐士閔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611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,6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