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簡字第26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
李秉修
被 告 周素蓮
周慶惠
周秀勤
周慶珍
被 代位人 周惠銘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