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簡字第380號
原      告  林博勝 

訴訟代理人  林益誠律師
  主 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蔡孟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 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