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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簡字第382號
原      告  林伯淑 
訴訟代理人  陳怡婷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陳如億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指定送達: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00○000號信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 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