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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投簡字第457號
原      告  安和汽車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楊金釵 
訴訟代理人  楊金朝 
被      告  鍾騰隆    原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街0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,應予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,有關「車牌號碼000-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車牌號碼000-000號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)。
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 陳怡伶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