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3年度投簡字第457號
原 告 安和汽車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金釵
訴訟代理人 楊金朝
被 告 鍾騰隆 原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街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,有關「車牌號碼000-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車牌號碼000-00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)。
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