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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簡字第475號
原      告 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萬祥 
訴訟代理人  鄭如妙 


被      告  藍文恭 
訴訟代理人  莊智強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以113年度投補字第41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200元,該裁定於113年7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投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