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簡字第583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陳昶名
複 代理人 林柏全
被 告 許俊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業經言詞辯論終結,然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