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投簡字第675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
被 告 陳景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,390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38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1,3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