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投簡字第685號
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
上列參加人為輔助被告李淑惠,聲請參加訴訟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,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