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4年度埔原簡字第24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被 告 徐涓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兩造間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第26條約定,就該兩造間本件借款涉訟時,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下稱新北地院)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臺北地院)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系爭契約為證。而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1,29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訴訟標的金額為287,50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,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。兩造間既已合意由新北地院或臺北地院為管轄法院,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,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債務,自應向合意管轄之新北地院或臺北地院提起訴訟。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,自有未洽,又被告聲明異議狀記載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,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職權移送臺北地院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