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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埔小字第115號
原      告 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張財育  
訴訟代理人  李福興  
            黃國基  
被      告  劉英聰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,288元,及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25   日
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 蔡孟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
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
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
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