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  原   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 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2樓
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         住同上
  訴訟代理人  劉書吟 
         住同上
  被   告  潘家瑋 
         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
         住南投縣○里鎮○○里○○路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埔小字第18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
華民國114 年11月26日上午10時22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
易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鄭煜霖
    書記官  洪妍汝
    通  譯  屠敏訓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    原      告
    訴訟代理人   劉書吟  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、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910 元,及自民國114 年7 月19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9,91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 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
           書記官 洪妍汝
           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
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
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
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
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