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埔小字第42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
被 告 陳小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696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,6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