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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埔小字第90號
原      告 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 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  一  人  
法定代理人  陳鳳龍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賴宜屏  
被      告  李彥佐    籍設南投縣○里鎮○○路○段000號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750元,及其中新臺幣41,666元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,7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