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埔建簡字第2號
原 告 盛原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奕維
訴訟代理人 葉韋佳律師
周彣庭律師
被 告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設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14樓之6(下稱系爭地址),有被告戶籍資料可參。又被告自陳確住在系爭地址,同意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下稱臺中地院)審理等語,有本院電話紀錄為證。故被告住所地在系爭地址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管轄法院應為臺中地院。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中地院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