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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埔簡字第79號
原      告  心善美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世湧  
訴訟代理人  劉宜佳  
被      告  李偉增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   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7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11萬7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 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,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  
一、原告主張:
  原告為線上遊戲「星城Online」遊戲幣之交易商,被告則為遊戲玩家,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向原告客服人員表示將其持有價值新臺幣(下同)1萬3,000元之「星城Online」遊戲幣出售與原告,並請原告將1萬3,000元遊戲幣之對價匯款至其指定之郵局帳號(帳號:000-00000000000000,下稱系爭帳戶)。嗣原告於113年6月21日因不慎操作誤轉帳13萬元至被告之系爭帳戶,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7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。     
三、本院得心證理由:
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,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 ㈡經查,原告於113年6月21日向被告買受價值1萬3,000元之「星城Online」遊戲幣,而原告溢付11萬7,000元遊戲幣價金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乙節,此有兩造間對話紀錄、銀行交易明細、原告存摺封面、系爭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(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,限閱卷)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,上開事實,首堪為真。
 ㈢本件被告無合法之正當權源受有原告溢付匯款11萬7,000元,是原告主張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1萬7,000元款項,即屬有據。從而,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1萬7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即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,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 日
        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