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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       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號
法定代理人  廖原益  
       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 廖錫章 
       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
       方建閔
       住同上
被   告  伍雨晨 
       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
       住南投縣○○鄉○○巷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原小字第20號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於中
華民國114 年12月4 日下午3 時4 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
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鄭煜霖
    書記官  洪妍汝
    通  譯  屠敏訓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    原      告
    訴訟代理人  方建閔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、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921元,及自民國114 年7 月5 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3,9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 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
         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
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
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
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
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 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