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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4年度投原簡字第21號
反訴原告即  
被      告  伍睿佳  

反訴被告即
原      告 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黎小彤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賴宜屏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反訴原告之訴駁回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,聲明確認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債權不存在,並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。惟查,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9,31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,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。而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6萬元,有反訴原告答辯暨反訴狀可參,顯已逾50萬元,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。故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與本訴並非行同種訴訟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規定,反訴原告不得在本訴程序提起反訴。從而,反訴原告所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