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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投小字第142號
原      告 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設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      法定代理人  藤田桂子 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  張瑋澄  
被      告  楊松潘  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 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,508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8,5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 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