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投小字第153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
莊子賢律師
被 告 王青東 原住南投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,328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4,3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