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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投小字第206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佳曉  
訴訟代理人  林士揚  
被      告  張金水  

            王彩梅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,246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1 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2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75%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75 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,2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