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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投小字第407號
原      告 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沈文斌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摩傑(英文姓名:MEUCHOR CABAUATAN HERNANDEZ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,430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430元(含本金67,950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31日止之利息12,48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1,000元後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,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,倘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3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  任育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3  日
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