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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投小字第419號
原      告 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   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            陳鳳龍  
訴訟代理人  羅淑美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吳宇軒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155元,及其中新臺幣10,564元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,1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5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