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投小字第47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王奕文
被 告 陳品儒(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具狀對被告陳品儒提起本件訴訟,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所蓋收狀日期戳章可參。惟被告陳品儒已於起訴前之114年8月12日死亡,有被告陳品儒個人資料查詢可稽,是被告陳品儒無當事人能力,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起訴對象。嗣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被告陳品儒全體繼承人資料,並更正當事人,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5日送達原告。原告雖具狀陳明被告陳品儒全體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,並陳報欲為被告陳品儒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77號(下稱系爭事件)受理。然系爭事件已遭本院駁回聲請,有系爭事件裁定在卷可參,是原告迄今仍列無當事人能力之陳品儒為被告,其提起本件訴訟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