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投小字第48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信評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
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,59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