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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
114年度投小字第555號
原      告 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文智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李柏伸  
被      告  吳柏熠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114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。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